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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 规范“警察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程序正义 规范“警察权”(图)
由于便衣未亮执法证,错抓公民闹误会。

  谢正军绘

  袁斌

  先来看两个案例

  说起正在制定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让人不禁想起了两个典型案例。这两个案例,都发生在陕西。

  2003年4月12日晚8时许,陕西白水县公安局杜康派出所的4名警察突然来中学生马某家,要将她父亲带走,她要求警察出示证件,但对方并未出示任何证件,还说“小孩子,没你的事,一边去”。她不依不饶,警察竟对她拳打脚踢,随后又给她戴上手铐,拉进警车,闻讯赶来的村民气愤不过,围住警车不让走。马某乘机躲了起来。最后,全部警察开车离去。

  此前的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延安市万花山派出所接到一居民家正播“黄片”的举报。4名民警前去调查。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后窗户外,从窗户看进去发现房内正在播放淫秽录像。于是,几名民警闯入该居民家中。当事人因事发突然,又看这些人从自己的碟机中拿光碟,便操起棍子抡了过去。结果造成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法条有了明确规定

  两个案件都因不符执法程序而起。对依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做了明确规定。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对确有一定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立法,在确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不应忘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执法过程中,依程序履行执法者职责是对违法公民的最为理想的保护。

  第一个案件中,警察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如依法出示证件,一来可避因第三人不解造成的纠纷,避免群众误解;二则可以顺利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避免警力耗费。第二个案件中,警察当场检查,排除嫌疑,消除治安隐患无可非议。

  规范就是保障

  无疑,《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民众的违法行为而立。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三次审议稿对警察执法做了专章规范(三审稿第四章执法监督)。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对此,一位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民警提出将《执法监督》条款放在人民警察法中更合适。按他的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警察执法的行为准则、执法程序应由人民警察法来规范,在三次送审稿中写进执法监督条款,将惩治违法与执法放在一部法律中,不太合适。

  但是法制专家认为这是法律的进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社会保持稳定有序不能缺少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有权力也必有控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强调对警察执法权的监督,正体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决心。

  《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十五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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