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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人公然索好处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5:58 重庆晚报

  本报讯代理招租商铺,结果被老板提前解除合同炒了鱿鱼。代理商为此状告老板违约。昨日,4名证人在南岸区法院的法庭上,指证代理招商的工作人员公然向租赁商家索要“好处费”。据悉,来渝交流的四川省华蓥山市法院的法官也旁听了此案。

  位于南岸区四公里立交桥附近的万凯新都会建成后,其东家、重庆万凯实业有限公司决定将部分楼层作为装饰建材商场。去年12月7日,赵云峰等二人以个人名义,与该公司签订

了两个招租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二人进行独家策划及招租大楼1至4层总共2.3万平方米的商铺。代理时间截至到今年6月30日。二人在法庭上称,他们积极策划招商,招商率已达50%,但万凯公司却在今年5月19日,单方撕毁合同。为此他们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昨天,万凯公司申请了4名租赁商铺的证人出庭作证。4名证人均声称,他们在租赁商铺时,代理招商的工作人员找到他们,以降低房屋租金、折扣优惠等条件,向他们开口要“好处费”。其中两名证人分别给了一张姓经理1000元,一名证人在张姓经理开口要1000元“好处费”后,只给了200元。另一名证人称,招商人员许诺免租10个月,给1200元“好处费”,免租12个月给3200元好处,最后他接受了1000元的条件,最终他还是没有给。

  万凯公司代理人称,招租工作人员是中介代理安排的,他们通过炒广告位、租金打折、炒商铺位置三种方式吃回扣,来损害他们的利益。中止合同时,他们的招商率才19.3%。双方签订合同时,赵二人没有取得中介代理资格。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而且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合同应为无效。

  赵的代理人称,他们在合同签订后,取得了从事房屋中介代理的营业执照。在执照取得前,由万凯负责招商,执照取得后才由他们负责招商。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而且证人的证明的内容和本案无关。

  对此,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他们在解除合同时,赵二人的执照还未取得,合同应当无效。但二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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