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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警察”到“不是警察”说明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新闻事件】8月22日上午,轰动全国的“北京警察太原被打死”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包括原太原刑警刘利民在内的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在审判长对被告人身份进行确认时,刘利民提高声音,用全场都能听到的声调回答道“人民警察”。但是太原市公安局某新闻发言人针对此案向记者纠正:“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刘2002年9月从部队转业至公安机关,但是“没有授过衔”。(见8月23日《大河报》)

  石城客(市民):“北京警察太原被打死”后,刘所在的尖草坪分局督察大队队长李凤林曾说:“刘利民工作干得不错,是个很利索、业务素质相当好的年轻人,他也是好警察。”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史水鸿当时说,是个人修养不够和一时的激情犯罪导致了好警察打死另一个好警察的悲剧。再后来,公安部新闻中心处长郭蓓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仅仅是个个案,正好碰到这么没素质的人,正好这个人是警察,正好受害者也是警察。”但是,在该案开庭审理之际,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却慨然否认,这耐人寻味。无论刘的警察身份最终得到证实还是证伪,这其中的当事人必将因撒谎而蒙羞,所涉及的公共部门其公信力必将受损。

  潘多拉(媒体评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给人民警察授予警衔是一个过程,公安机关中并非所有符合警察任职条件的人员,都在《警衔条例》实施第二天就被授予了警衔。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在公安机关里的一些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办事人员、“条子干部”、“关系干部”,一般不会被认可授衔,因此不能穿着警服,佩戴警号,持有警具,不能驾驶警车,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是“假警察”。刘利民既然是个“工作干得不错”、“业务素质相当好”的“好警察”,他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但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刘利民犯下如此罪大恶极的人命案,所在的公安机关都无法推卸其应有的管理责任。

  因此,在刘利民一案刚刚开审的时候,太原警方宣布“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并不能成功地证明刘利民与警方毫无关系。太原警方眼下要做的事情很多,但至少宣布“刘利民根本不是警察”绝非当务之急。

  杨耕身(媒体从业者):太原警方为啥要这样做?很明显,那就是护短和开脱责任。刘是太原的民警,这样的丑闻会让当地有关领导觉得脸上不好看;还因为刘利民到底是否自首而饱受公众质疑。试想,当“好警察”不足以开脱刘利民时,当丑闻已经不可改变时,如果能够证明这个人不是警察,则对于当地公安机关形象的损害,也许就不那么大了!毕竟,发生了警察打死警察这样的丑闻之后,当地公安局希望凶手“不是警察”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即使刘不是警察,也仍是太原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个并非警察的工作人员尚且如此,我们也大可追问当地公安机关在内部管理上的失职行为。太原市公安局总是在当事人的身份上大做文章,却很少传递出对此丑闻深刻反思的信息,这怎能利于从丑闻中吸取教训,怎利于避免出现下一个刘利民?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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