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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一直备受关注的个税改革方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透露,《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见8月23日《大河报》)

  比较此前曾被建议的1200元起征点,1500元的新标准更有民意基础。一个时期以来,对于个税改革,可谓热议不断,而“起征点”更是其中焦点,围绕“上调多少更合理”,争

论不断。其中大体上是两种声音:在大多民众和部分学者看来,为维护赋税公平性,起征点应大幅上调,1500元或者更高才是合理的;而一些官员和部分专家则认为,“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看是否会对财政收入有影响”,因此,不主张起征点上调幅度过大。很明显,分歧的关键在于,个税改革应确立什么样的价值坐标——是政府收入的多寡,还是分配调节的公平性?

  在笔者看来,答案应是后者。个税的主要功能是对个人收入分配实施再调节,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800元的标准为什么饱受非议、必须上调?就因为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军”,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利益受到侵害,而不是为增加政府赋税收入。

  从这个原则出发,回头再打量“起征点1500元,各地统一执行,不允许擅自浮动”的新方案,那么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缺憾仍然很明显:1500元,从全国平均来看,固然不算低,会使许多工薪人员税负减轻乃至免除,但对经济发达地区来说,新标准依然并不高,1500元对于许多人来说不过是一个温饱、糊口水平上的收入。

  更重要的是,仅仅一个起征点调整,能起到的公平作用其实是很有限的。有经济学家称,中国是富人税收负担最轻的国家之一,统一执行的起征点只涉及为部分穷人减轻税负,没有起到向富人多收税的目的,而这本是个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的应有之义。因此,要想使个税征收更加公平,使之“抽富补贫”而不是“贫富倒挂”,就不能只盯着“起征点”,还应从监管方式、征收模式等税制方面着手完善,从制度上使收入来源广泛的高收入者成为纳税主体。张贵峰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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