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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行政庭庭长:维护法庭秩序推进法制进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23 人民网-江南时报

  就藐视法庭罪增入《行政诉讼法》,记者采访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燕静。(以下是部分对话内容)

  记者: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你遇到了哪些“藐视法庭”行为?

  王燕静: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藐视法庭、藐视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前段时间

,有市民状告规划局的行政案件,开庭当天,当事人就带了几十号人来旁听,由于位置受限,主审法官请无座人员离开,但这些人就是不肯离去,并当庭吵闹、发泄不满情绪,造声势想给法院施加压力。庭审过程中,这些旁听人员的手机声音“此起彼伏”,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告答辩时还有人站起来大喊“他胡说八道、满口胡言”,法官当庭予以制止,要求这些人不能在庭审时插嘴。不料,这些人在不满时,就会故意不停地咳嗽……除此之外,向前两天有学生状告中山东路一大学的准行政行为违规案件,白下区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了该学校,但学校对此却“不闻不睬”,声称法院判学校败诉好了,该学校明显就是“藐视法庭”的行为。

  记者:这一次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建议确立这样的罪名,作为一名行政审判庭的庭长,你是怎样看待的?

  王燕静:“扰乱法庭秩序罪”在民事家庭纠纷中,当事人的情绪往往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案件的解决牵涉更多的感情纠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更多地与当事人接触,适用调解措施,因此受到当事人藐视法官、藐视法庭进行非法伤害的可能性增大。相比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历来受到严格的羁押,出庭时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庭审之后一般又直接交付执行,因此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所以说发生“藐视法庭”行为大多是在行政庭的行政案件中,藐视法庭罪的增设对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都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他案件中“藐视法庭”行为的存在,如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

  记者:您所认为这些“藐视法庭”的行为,通常法院会怎样处理?

  王燕静:在我国,对于妨碍诉讼、“藐视法庭”的行为法院只能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由于未能上升到刑法处罚,藐视者视若无物,依然我行我素。如在行政案件诉讼中,法官要求被告提供某一证据,而被告却故意迟延、推托,不交出证据,甚至故意毁灭证据,这种行为在英美法院中,即构成“藐视法庭罪”。而现在的法院都是停留在做思想工作而已,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很少用。

  记者:确立“藐视法庭罪”以后,您认为对法官审理案件有什么帮助?

  王燕静:现在南京的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应该是很强的,在遇到行政官司时,一般10天内能向法院送达答辩状,而在以往,行政机关在10天内举证的比较少,而只是停留在请示领导,找材料等。据我所知,南京众多行政机关实行有一种错案追究制,对错案的比例,什么原因导致了案件败诉的,都会有处理。如诉讼案败诉是因为不理睬法官的传唤或是在举证期内没有举证的,经办人就应该受到追究,取消其评优资格,有些行政部门甚至采取了“连坐”处罚。藐视法庭罪”的确立,以立法的形式维护法庭秩序,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

  另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无论是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胡云腾说,针对不断增多的伤害法官案件,最高法院已经拟定一个建议稿,法院系统可以考虑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启动这个立法程序,建议稿名字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正案”还是叫“藐视法庭罪”没有最后定,哪些行为能够纳入这个罪的范围中去,这是比较难的问题,因为现在有些人素质不高,骂两句或者在法庭上起哄就纳入犯罪也不恰当,应当有一个导致法庭不能将审判活动进行下去的后果,比如在法庭起哄,法官制止以后拒不听劝阻的,辱骂法官,对法官进行恶意攻击,严重损害法官名誉的等等。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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