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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实名制反贪“名实不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储蓄实名制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至今已5年有余。其设立的初衷之一是堵住公款私存及贪污受贿者将不义之财转为己有的漏洞,可是自这项制度实施以来,贪污受贿的行为丝毫没有减少,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此,专家指出,储蓄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漏洞很难杜绝经济犯罪,现行制度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还很遥远。

  实名制储蓄存在诸多的漏洞

  漏洞之一:现金交易太多,不需要通过银行,银行无法掌握一个人的真实收入和资产以及消费、交易情况。

  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还没有养成通过银行消费的习惯,甚至一些企业做生意也是现金交易;另一方面,社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消费体系。

  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常常发现行贿人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大肆行贿,大笔现金到了贪官手里,也不存银行,所以银行根本无法掌握。如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短短一年多时间就收受贿赂4744万元,这些赃款被专门存放在一套房子里。

  漏洞之二:证件管理混乱。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贪官借用亲友的身份证,以亲友的名字储蓄,银行无法掌握一个人的实际存款,给检察机关追赃增加了一定困难。

  “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含义上的假名”。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葛志军这样评价。他专门给记者提供了两个案例:涟水县公安局原局长花元春、金凤夫妇共同受贿案中,除两人的工资卡外,所有银行存款全是金凤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存的。

  葛志军接着说,用“假名”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利用在银行工作的熟人,以虚假姓名存款。在熟人面前,原则、规定就被少数银行工作人员抛到脑后了。这类情况的发生,银行方面有一定的责任。

  由于证件管理混乱导致的以假证件存款的情况也不可忽视。庄旭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虽然他在办案中尚未遇到,但一位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告诉他,这类情况他朋友所在的银行已遇到过多次。

  漏洞之三:银行办卡太多太滥。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有多张银行卡,而且各银行之间并不联网,导致办案效率很低。

  前些年,各银行为了争夺存款,大量办卡,导致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有多张银行卡,各银行之间并不联网,即使有了犯罪嫌疑人的实名,也得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一家一家银行甚至一个一个营业点地查,非常麻烦;一些外资银行在地级市以下都没有设营业网点,查起来就更难了。再加上银行管理系统升级换代太快,许多销户的存款很难查,有时为了查一笔赃款,办案人员往往要翻几麻袋的账册,非常辛苦而效率又低。

  漏洞之四:现在一些高档商场、酒楼、俱乐部使用无记名的消费卡、贵宾卡,虽不能提现,但消费没有限额,还可以不断充值,使用起来比银行卡还要方便。

  行贿人送上一张这样的卡,对行贿受贿双方来说都是既隐秘又实惠。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消费型、挥霍型的贪官越来越多。这些贪官拿着贪污受贿得来的大量钱财,花天酒地,赌博潇洒,花起来一点也不心痛。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副处长芮习东告诉记者,他主办的常州市原副市长张东林受贿案中,张东林就曾向某单位索要过一张消费卡,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消费了3.9万余元,在该单位要收回这张卡时,他还突击消费了一大笔钱。

  漏洞之五:与实名制储蓄相配套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完全到位。

  金融实名制与财产申报制是公认的两大反腐举措,号称反腐败的孪生兄弟。而记者在采访中却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的财产申报的范围只是基本工资和奖金,这根本不能反映一个人的真实收入状况;如果不如实申报,也没有措施得力的监督检查制度,更谈不上会受到某种制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财产申报制度对反腐工作已没有多大的实际作用了。一项制度,如果没有监督制约措施,也就没了刚性。

  如何让储蓄实名制发挥作用

  已实行了5年多的储蓄实名制,它的实际作用离期望值到底还有多远?我们或许能从长期从事《惩治腐败与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研究》的湖南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彭建刚说的一段话中找到答案。他认为储蓄实名制离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还很遥远。因为金融实名制要求每一个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任何账户时都必须使用实名,而且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通俗地说,一个人一生中任何有关金钱的交往都必须通过类似身份证一样的账号进行。

  对于这一问题,中央早已认识到了。在今年初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其中强调:“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那么,如何让储蓄实名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回到最初制定它时的初衷?处在反贪一线的检察官们纷纷支招,献计献策。总的来说是必须完善与之相关方面的制度,打出反腐败的“组合拳”。具体而言就是———

  完善财产申报制。要让这一“阳光制度”硬起来,把财产申报情况作为证据使用。就是要求官员如实申报自己财产及家庭财产,否则,一旦案发,超出申报的部分就作为赃款处理。

  限制现金交易,实行现金限额消费。这样既可以限制一些非法交易,遏制贪污贿赂犯罪,减少贪官携款潜逃的情况;还可以加强国家对金融资金的监控,维护金融安全;防止税收流失。当然,这要建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基础上。

  一人一卡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个人一个身份证号,个人信息都在其中,所有交易、消费都会在卡上留下记录。

  看来,储蓄实名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新闻链接

  “腐败定论”要比腐败更可怕

  最新出版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刊登文章说,社会上目前存在“腐败定论”:小官小腐,大官大腐,凡官必腐,无官不腐。这种“腐败定论”比腐败更可怕,使得腐败官员心安理得,也使得清官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劣。

  文章提到一则实例:最近,安徽省政法委为一名县公安局长特批了2万元的困难补助金。据悉,这位局长为了给妻子和母亲筹集巨额医疗费,不仅卖掉了房子,而且还举债30多万元。新闻在各大网站挂出后,网评如潮。纵观网友跟帖评论发现,居然赞许者少,怀疑者多,甚至有人认为他不过是一个“贼喊捉贼”者。

  母亲的心脏手术花了10万元,爱人的肝脏手术花了30多万元,而他一个月的全部收入加起来也就2000来块,所以只能卖房、举债。这本是一道再简单不过的算术题,摊到普通人身上,谁都会相信,可发生在县公安局长身上,情况为何就迥然不同?因为社会早已形成的“腐败定论”———小官小腐,大官大腐,凡官必腐,无官不腐。在许多人眼中,连上路执勤的小交警都是“肥差”,公安局长反倒“两袖清风”,自然就没有多少可信度。

  文章说,这位公安局长卖房、举债是不是假的,仅从报道中无从解读,我们也无法作价值判断,不过社会上这种“腐败定论”比腐败更可怕,倒是千真万确。

  “腐败定论”首先严重影响官员的心态,使得腐败官员心安理得,也使得清官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劣。当社会形成“腐败定论”的集体无意识之后,清廉的官员处于腐败官场挤压与社会不信任的双重打击的焦虑之中,稍有不慎,思想大堤就会出现“管涌”。就像上面的公安局长,面对足以寻租的权力与经济的窘迫、社会“腐败定论”的不信任感,他的个人修养能坚守多久?

  当人们都有这种心态,无权时大骂腐败,正气凛然;一朝大权在握,靠山吃山,腐得比谁都起劲。“腐败定论”形成“染缸效应”,浊者自浊,清者不能自清,反腐又从何谈起?

  当社会有了这种心态,就会提高整个社会对腐败容忍的阀值。腐败可不可怕?如果整个社会都对官员的腐败疾恶如仇,有“人人得而诛之”的心态,腐败就不可怕,也将有根除的一天;如果腐败侵入社会成员的骨髓,成为一种思维定势,见腐不怪,骂娘只是因为自己沾不了腐败的光,那么,根除腐败永远只能是镜花水月。

  文章指出,反腐到今天,依然有“前腐后继”者,多少与一些人“腐败定论”的心态有关。单纯的腐败现象,清理起来不难,而腐败思维、腐败心态,清理起来就没那么容易了。

  练洪洋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十七版)

  作者:卢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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