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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赖账惹出离奇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常州一男子很辛苦地为一家装饰公司承接一笔60万元的业务,按照双方约定:工程结束时他可以拿到9万元提成。然而,工程结束后,装饰公司不守诺言,只支付了1.5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男子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原告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6278.3元。

  [起因]

  欠费难讨 代理人状告赖账公司

  2001年5月23日,常州人朱飞以常州九天装饰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常州家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装饰公司为建筑公司承建的大新集团新厂房安装铝合金门窗,面积为3000平方米,单价20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情况结算。付款方式与大新集团付款同步。

  当日,朱飞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移交给九天装饰公司的焦飞。随后,焦飞代表公司与朱飞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因承接大新集团新厂房铝合金门窗一事,给朱飞的业务费是30元/平方米。结算时间与工程款比例同步。”

  朱飞觉得,自己该办的事情全都办好了,接下来的事情就是等九天装饰公司给9万元提成。凭他的经验,九天装饰公司用一年的时间完全可以完成工程。

  一年时间过去了,朱飞没有拿到一分钱业务费。他打电话到九天装饰公司了解情况时,却得到“没有完工”的答复。于是他抽空到大新集团新厂房转了一圈,看到工程已结束。大新集团已将工程款付给九天装饰公司,九天装饰公司现在找借口,该公司分明是想赖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飞开始找九天装饰公司索要业务费。经过多次交涉,他在2003年1月28日只拿到1.5万元;至于另外的7.5万元,九天装饰公司拒绝支付。

  有钱拿不到,朱飞很苦恼。在热心人的指点下,他在2003年5月22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九天装饰公司焦飞发了催款函,要求该公司支付结欠的7.5万元业务费,详情单上写着“收件人姓名为焦飞、单位名称为九天装饰公司、地址为常州青龙镇。”快件寄出后,他仍没有得到九天装饰公司的回音。

  [一审]

  “诉讼时效”让装饰公司占了便宜

  无奈之下,朱飞在今年1月将九天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在法庭,九天装饰公司提供了常州家安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二份工程结算单上的工程款分别为581.51平方米和1461.40平方米,合计2042.91平方米;九天装饰公司同时出具结算证明———结算单上的工程款已于2002年5月结清,朱飞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他同时认为,结算单仅反映部分工程量,实际工程量超过3000平方米。

  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朱飞所认为的实际工程量超过3000平方米,但他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因此,工程量仍以2042.91平方米计算,业务费按照该工程量结算。

  由于协议约定业务费的支付与工程款的结算同步进行,法院认为,朱飞作为工程的介绍人,他还应该了解工程款的结算情况,九天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证明确定工程款已在2002年5月结清。对于朱飞是否在2003年5月22日向九天装饰公司催款的争议,由于该公司否认收到催款函,而朱飞仅提供了特快专递详情单,并不能提供该公司的签收手续。因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不认可朱飞以特快专递形式向九天装饰公司送达的催款函。法院认为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要求九天装饰公司支付业务费的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据此,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规驳回朱飞的诉讼请求。

  [二审]

  推翻一审 装饰公司支付欠款

  拿到判决书后,朱飞不服一审判决,他在规定的时间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朱飞称,一审判决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一审判决认定他主张业务费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九天装饰公司提供的结算证明仅能证明那两份结算单上的工程款到2002年5月已结清,并不能证明所有工程款都结清;该公司结得工程款后,没有把结算情况告知他,他本人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其次,那两份结算单上的工程量不能反映铝合金工程的全部工程量。

  二审期间,朱飞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具体编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该邮件由九天装饰公司的张新于2003年5月23日签收。针对朱飞的举证,九天装饰公司提交了2003年4月和5月的工资报销名册,名册上没有张新的名字。对此,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无论九天装饰公司的焦飞是否收到催款函,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朱飞在2003年5月做出的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他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朱飞在今年1月4日到天宁法院起诉九天装饰公司的行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朱飞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工程量为3000平方米,九天装饰公司自认铝合金门窗工程量为2042.91平方米,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九天装饰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朱飞支付中介费61287.3元,扣除已支付的1.5万元,九天装饰公司还应支付46278.3元。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九天装饰公司应一个月内向朱飞支付46278.3元。(文中人名和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童家松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三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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