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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性问题(记者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由教育部起草、国务院法制办最终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95条。近日,全国人大召开《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数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就《义务教育法》修订发表自己的意见。(8月19日《中国青年报》)

  据报道,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

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等问题———回答这些问题当然非常必要,但我以为还不够。《义务教育法》应该回答,或者说应该提到法律层面规范的根本性、方向性问题,至少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明确义务教育的内涵。一是义务教育的性质为实行完全免费的制度,即不但学杂费免,连书本费也免,甚至为贫困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二是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更是应享有的权利。适龄儿童失学,应视为侵犯其权利。三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实现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世界上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国家而言,这几点不但是共识,而且是共同的实践,我想我们不应例外。

  第二,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标准。有代表指出:“不增加投入,即便《义务教育法》修改了,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尽管《教育法》对财政性教育经费作出了规定,但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不明确,也难以操作。统计资料显示,现在农村教育投资中,只有8%由中央财政支出,另外92%则由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其中大部分由县级以下财政支出。这个比例显然不合理,也不切实际。

  在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有青年法学家指出,受教育权是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为前提的一种社会权利;建议制订《义务教育国家财政负担法》(1月16日《新京报》)。在首届“全国教育厅局长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之浚呼吁对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实行免费;他建议修改《教育法》,由法律规定中央到底应对农村教育投资多少。毫无疑问,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明确法律责任,尤其是对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惩罚办法。包括《义务教育法》在内的教育法律法规,历来都被看成缺乏约束力的软法,要硬起来就得建立违者必究的法律机制。

  确立教育在财政分配中的“战略地位”,按理说是有法可依的,《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都有相关规定。但《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表明,这些法律规定没有得到落实。既然有法可依,为何又不依?政府官员对教育的战略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固然是主要原因之一,但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也不可忽视。

  事实证明,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各级人大是有责任的。因此,每年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教育在财政分配中如果达不到法律的规定,人大应对其报告不予批准。此外,人大应履行监督职责,比如跟踪教育经费的使用,并向民众报告。其三,对于失职乃至渎职官员,人大应启动问责程序,违法者应接受法律制裁。

  义务教育涉及每个家庭、每个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就应该公布出来,让全体民众发表意见,从而集思广益,这或许也是法制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4日 第二版)

  作者:中国青年报 文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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