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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股评误导投资者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59 大众网-生活日报

  据新华社电经过4个月的研究、协调,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3日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议程。通览草案全文,股评误导须赔偿、证券上市交易需签订协议、证监会“扩权”又“限权”、保荐制度适度调整……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误导投资者须依法赔偿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

  草案曾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且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九十的,限期出售其所持超过规定比例的股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这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按比例收购比较合理。

  据此,草案修改为:“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同时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草案修改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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