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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拟提至1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59 大众网-生活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3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但是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

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

  金人庆说,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现行个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因此,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监管。”金人庆说。

  他说,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因此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不断调整。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护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

  因此草案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或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测测个人缴税变化月收入

  1000元者,原缴税10元,将不需缴税,较以前少缴税10元;

  月收入1500元者,原缴税45元,将不需要缴税,较以前少缴税45元。

  月收入2000元者,原缴税95元,将缴税25元,较以前少缴税70元。

  月收入3000元者,原缴税205元,将缴税125元,较以前少缴税80元。

  月收入4000元者,原缴税355元,将缴税250元,较以前少缴税105元。

  月收入5000元者,原缴税505元,将缴税400元,较以前少缴税105元。

  月收入6000元者,原缴税665元,将缴税550元,较以前少缴税115元。

  月收入7000元者,原缴税865元,将缴税725元,较以前少缴税140元。

  月收入8000元者,原缴税1065元,将缴税925元,较以前少缴税140元。

  月收入10000元者,原缴税1465元,将缴税1325元,较以前少缴税140元。

  月收入21000元者,原缴税3675元,将缴税3525元,较以前少缴税150元。

  月收入25000元者,原缴税4675元,将缴税4500元,较以前少缴税175元。

  月收入50000元者,原缴税11385元,将缴税11175元,较以前少缴税210元。

  月收入80000元者,原缴税21345元,将缴税21100元,较以前少缴税245元。

  月收入100000元者,原缴税29305元,将缴税29025元,较以前少缴税280元。

  月收入101500元以上者,将较以前少缴税315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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