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立法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7:0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公司法修订草案12大变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3日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时的草案文本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在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成为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七大亮点 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份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经过四个月的研究、协调,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浮出水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审议议程。通览草案全文,股评误导需赔偿、证券上市交易需签订协议、证监会“扩权”又“限权”、保荐制度适度调整……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评误导投资者,需依法赔偿;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需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严格程序,加强约束监督证监会; 保荐人实行资格管理,保荐制度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当事人各负其责,“违规”需相应承担民事赔偿; 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国务院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五大因素催生畜牧法 畜禽遗传资源缺乏严格的保护制度、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分散养殖与动物疫病防治矛盾突出……这些国内外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全部规范和调整的难点,成为促使畜牧法诞生的重要因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首次提请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畜牧法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在就畜牧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当前,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国外。 二是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亟待加强。 三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农户饲养水平低,疫病防治意识不强,易造成疫病流行。 四是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 五是为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适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畜禽标识制度、畜禽档案制度等亟待建立。 公证法草案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再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草案曾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本法应当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这是规范公证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反复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建议修改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