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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三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8:20 扬子晚报

  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使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高收入者应当自行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发放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实质内容虽然只有两条、三个方面,却引起了有关专家和普通百姓的热议。

  焦点之一: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

  [草案条文]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修改背景]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25年来,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有资料显示,1993年,在我国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67%。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每月1143元。

  然而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维持25年不变,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焦点之二: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

  [草案条文]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高收入者必须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修改背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需要自行申报,而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无需自行申报。但是,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扣缴不足时,只能依法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了对一些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引起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而在所有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本来是最能够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税种。在国际上,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基尼系数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过大,就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但据报道,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80%来自工薪阶层,高收入者没有成为这一税种的“主力”。

  有鉴于此,有关人士一直呼吁要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研究一些新的措施,引进一些新的手段,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焦点之三:代缴单位须全员全额申报

  [草案条文]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了有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修改背景]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通过实行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部门可以更为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有扣缴义务人并且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还可形成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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