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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案修改呈现七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8:36 东方网-劳动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份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经过四个月的研究、协调,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浮出水面,呈现出七大亮点。

  股评误导投资者依法赔偿

  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支股票进行评介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证券上市需签订协议

  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进行审核,对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决定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规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证券交易所隶属证监会,其审核上市申请、决定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上证券交易所都是会员制的自律机构,按照其制定的上市规则接受上市申请,或者决定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都属于自律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只能按照民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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