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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进校溺 亡中大该赔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18 南方日报

  外人进校溺 亡中大该赔偿吗

  7岁女童人工湖边失足溺毙,一审判决校方赔款12万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很多市民闲暇时喜欢去环境清幽的中山大学校园散步,但当休闲变成惨剧,中山大学是否应为此负责?昨日上午,7岁女童小敏中大溺亡案在广州中级法院

二审开庭,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由此再度引发争议。

  小敏父母:

  孩子死亡中大负同等责任

  去年8月6日,年仅7岁的小敏和小伙伴到中山大学校园的人工湖边玩耍。据了解,该人工湖水面与湖外小道之间的区间,铺有黄沙从小道边向水面斜缓延伸,小道边放置规则各异的光滑石块,湖内有警示牌,周围没有设置护栏和标示湖水深浅的警戒标线,也没有专人负责看管及巡察,人工湖边的淤泥上铺上黄沙,形成平缓的沙滩。

  小敏在沙滩玩耍时,由于沙滩太软而失足下水,一起玩耍的伙伴惊慌地呼救,但人工湖周围空无一人,其中一名小伙伴急急忙忙跑回小敏家中,告诉其父母。事发数分钟后,省人民医院心肌外科的一位医生路过该地,发现情况后,立刻跳进水中将小敏救上岸,采取了紧急抢救措施,并拨打120、110。小敏随后被护送到附近的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

  小敏的父母认为,该人工湖属中山大学的管辖范围内,由于中山大学的管理和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小敏失足落水而死,尽管父母有一定过错,但该学校应该对小敏的死亡负有同等的责任。

  一审判决:

  校方有过错赔偿12万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山大学作为事业单位,对国家划拨其使用的校园用地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及管理的权利,同时,其对使用范围内的设施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本来应该可以拒绝非本校教职员工、家属及学生进入教学区及校园范围内。既然小敏没有遭到任何阻止就进入校园范围,学校就应保证校内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予以消除,而仅仅一个警示牌并不是“完善管理与安全设施”。因此,海珠区法院判处中山大学赔偿小敏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法院同时也认为,小敏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放任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脱离监护,对造成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监护过失的责任。

  中大上诉:

  没有对外保障安全的义务

  中山大学不服,提起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中山大学辩称,学校属于非经营性主体,不从事经营活动,在法律上没有对外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小敏在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之下擅自进入校园,置湖边警示牌不顾而在湖边玩耍,小敏父母及小敏有明显的过错,一审判决学校所负的责任过高。针对原审判决所援引的法律,中山大学的辩护律师表示,尽管小敏父母声称,小敏是在人工湖中溺水而死的,但学校并没有任何积极的侵权行为,而人工湖设施又不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之列,因此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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