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校内溺亡 中大判赔1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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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1 南方都市报 |
女童校内溺亡 中大判赔12万 校方以学校所负责任过高上诉至中院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刘美婷)7岁的小女孩在中山大学校园里玩耍时不慎滑落人工湖里溺死,家长认为学校该为女儿的死承担责任,于是一纸诉状把中山大学告上法庭,海 珠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大赔偿女童家长12万元后,中大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此案昨天二审开庭。女童父母: 父母有责任学校也有责任 据了解,7岁的小敏滑落人工湖时,该人工湖边有警示牌,但没有设置护栏和标示湖水深浅的警戒标线,也没有专人进行看管及巡察。 小敏父母认为,作为父母,他们有一定过错,但学校应该对小敏的死亡负有同等的责任。 对此,中山大学辩称,校园没有对社会公众开放,且学校属于非经营性主体,不从事经营活动,在法律上没有对外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此外没有证据证实学校对小敏有加害行为或致害行为,学校并无过错,故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山大学的辩护律师还表示,校园不是公众场所,且已竖立警示牌,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 没禁女童进校就要保安全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敏不是该校教职工、家属及学生,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高校有权禁止其进入校园内。既然高校没有禁止,表明高校同意小敏进入其校园。学校应保证校内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予以消除。所以应对小敏之死承担过错责任,小敏父母也应承担监护过失的责任。 据此,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山大学赔偿给小敏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中山大学 学校所负责任过高 在昨天二审中,中山大学认为,女童父母及女童有明显过错,一审判决学校所负责任过高。中山大学的辩护律师称,学校并没有积极的侵权行为,而人工湖设施不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之列,因此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小敏的父母则答辩同意原审判决。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