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满16不满18的未成年人,初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4 新文化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3日上午在京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还将继续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有望在常委会本次会议上交付表决。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70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按照目前的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公安机关询问时间最长不得超24小时

  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草案曾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警察可当场收没罚款

  草案规定,对于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受罚人,由于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很难执行,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按照草案规定,除被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在边远、水上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人都应当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将受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的行为,将给予处罚。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提出,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遭性骚扰女性有权向单位或有关机关投诉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并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法规定禁止性骚扰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同时,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留“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宪法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一项重要原则,草案是否有必要再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新华社记者沈路涛邹声文 张宗堂(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