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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高速引发讨论 高速路收费核准程序有瑕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7 法制日报

  高速路收费核准程序有瑕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高速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法有规定,但不详细,缺少审批收费核准程序。高速路是公益性设施,应以公众利益优先,以法定利益为准,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

  本网记者 王辉

  8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桩针对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而提起的诉讼,引发了与会专家对高速路收费问题的讨论。

  今年3月17日,律师胡凤滨去首都机场,他打的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路,因临时有事,在杨林大道出口处交上10元车辆通行费后下了机场高速路。不一会儿,胡还是乘着那辆出租车从杨林大道出口处再上了机场高速路,经机场高速路主收费站时,又被收取车辆通行费10元。对此,胡凤滨以“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认为,这两次收费,时间仅隔半小时,而且从杨林大道出口至天竺收费站仅100米左右,这10元收费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第二次收费行为。法庭审理中,作为被告的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对于已经结束的服务合同来说,在法律上是不可以撤销的;且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两次收费都符合北京《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是合法的。

  10元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的背后,隐含着更深的政府监管责任问题。也就是说高速收费不单纯是民事合同范畴,更是一个行政法问题。那么,目前高速路收费的核准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高速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法有规定,但不详细,审批收费核准程序没有;收费标准应履行价格法,这样更合理。高速路是公益性设施,应公众利益优先,以法定利益为准,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方志远指出,目前高速路收费核准程序存在两大问题,其一,缺少科学评价。现在收费方案是由高速路管理部门上报方案,政府的交通、路政部门没有大量的人力投入核准,这可能会导致收费不合理,该调整的也调整不了。要改变这种状况,应该由无利害关系、有专业能力的人审核,进行标准评价。其二,缺少社会监督。应该由第三方对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公开、透明、科学,才是合理的收费核准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谈到,高速公路收费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其中存在着三方关系:政府、投资公司、道路使用者。三方关系中最重要的,应该是政府对投资公司的监管。而现实状况是政府与投资公司合作大于监管,由此导致一些腐败现象的出现,多个省交通厅长接连出事,特别是河南三任交通厅长落马,或许就是一种反映。

  汇融律师所主任律师庞标认为,此案原告的做法有积极意义。这个案子不管怎么判,有关部门都应该考虑,要改变这样的现状:高速路收费的审核应该不只是交通委,还应有物价等其他部门,朝阳区法院是否可给收费的审核权力部门发司法建议,建议他们对机场高速的收费方式进行研讨或听证。本网北京8月23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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