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沃尔玛赢官司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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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7 法制日报 |
本网南昌8月23日电 吴云 黄辉记者李青南昌市民颇为关注的“沃尔玛起诉供货商”一案,昨日由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购货合同中关于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原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南昌市正味贸易有限公司补偿8万元损失依据不充分,只判令正味公司赔偿沃尔玛商业信誉损失1万元。沃尔玛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且要承担19270元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2003年9月14日,南昌市民王菊根和其女儿吃了在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所属的南昌沃尔玛购物广场购买的金针菇,发生食物中毒,南昌沃尔玛购物广场向消费者赔偿了8万元。由于该金针菇的供货商为南昌市正味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9月24日,沃尔玛将正味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货商补偿其支付给王菊根的8万元及赔偿其商业信誉损失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共计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沃尔玛没有提供赔付8万元是如何构成的证据,且沃尔玛赔付给第三人没有经过被告的确认。而原被告签订的购货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条款。因此,沃尔玛要求供货商补偿8万元损失,依据不充分。但由于第三人是因食用了被告供应的商品发生食物中毒,经新闻媒体报道后,给原告商业信誉确实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被告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