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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班司机遭抢受伤索赔 存在雇佣关系车主应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7 法制日报

  本网讯 李桦 记者游春亮的士副班司机夜间工作遭抢受伤后将该的士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车主被判赔偿。

  赵某是一名出租车承包车主,挂靠在广州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2002年,赵某找大春做自己的副班司机,双方口头约定,大春在每个营运班结束后向赵某交纳“班费”140元,剩余部分归己。去年5月的一个晚上,大春在出车的途中被三名歹徒劫走车子及身上所

有财物。在与歹徒的搏斗中,大春身负重伤。

  大春的伤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符合交通安全事故十级伤残及工伤九级伤残。大春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负伤的,理应由雇主赔偿损失,故将赵某和培训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而赵某则认为,其与大春之间是“租赁”关系,即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向大春转让特定时间段内的出租车营运权,他没有以任何形式向大春计付劳动报酬,不符合“雇主与雇工”的关系特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通过把出租车挂靠到另一被告培训中心而获得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大春与培训中心之间既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该中心无须承担大春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虽然从表面上看,赵某并不向大春支付劳动报酬,但实质上,大春的出租车营运行为是受车主赵某的管理指挥的,大春在此过程中付出了劳动,只是赵某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不是固定的金额,而是由每天的营运状况而定。因此,赵某与大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赵某应承担大春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赵某向大春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4081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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