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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9 法制日报

  探究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

  李富成

  江苏人氏丁全仁娶前儿媳占小东为妻,这一大胆、超俗的举动,引发了民众对其婚姻合法性的争议。

  笔者认为,看待这桩婚姻是否合法?不能仅从婚姻法的具体条文上去判断,还要从国家制定婚姻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中的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的角度去理解,这是婚姻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尽管公公与前儿媳结婚不在婚姻法明文禁止之列,但它违反了我国的伦理道德。

  婚姻法从本质上说是家庭法,是伦理法,是民法属下的特别法。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婚姻法。比如,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既是民法的具体条款,又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判断一个民事行为,包括婚姻行为是否合法时,必须既考虑具体条文,又考虑“公序良俗”。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涉外婚姻的处理,都规定适用法院地法,目的在于维护本地区的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法律如果认可丁、占的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关系的错乱,违背了公序良俗:占小东与她的前夫丁桂宏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继母子关系;丁全仁的孙子与他成为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丁桂宏与儿子的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

  就丁、占的婚姻关系而言,本不该使其合法化,法律也不允许其合法化。在现实生活中,公公与儿媳擦出爱情火化的不乏其人,只不过双方进行的都是“地下活动”,从没有人公开要求正名份。发证机关完全可以基于公序良俗拒绝丁、占二人的请求。目前可补救的办法是:第三人,如丁桂宏等人可以以“违背公序良俗”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发证机关不当的发证行为;发证机关可以主动撤销自己的不当发证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以违反公共道德为由,提起公益诉讼。

  理解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不当发证之所以发生,因为发证机关对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以至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一般来说,要准确理解法律就不能限于具体条文,要探究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是表面现象,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法律精神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法律条文是僵化的,单纯依靠条文很难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而法理和法律精神则是灵动的,具有相当的普适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按法律条文来办事,会感到非常困难,会发现有许多法律空白地带,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仅靠法律条文很难加以判断。比如,性贿赂是不是贿赂?同性卖淫是不是卖淫?法律都没有规定。这些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又经常发生,司法机关对此必须有个准确的说法。或许通过立法能解决这些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不过,即使“网密如凝脂”,仍然会有新型的犯罪出现,司法机关仍然会遇到新问题。立法永远是追随现实的脚步在前进,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何况立法要遵守谦抑性原则,并不是对任何事情都要制定出一部法来。我们党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又提出了以德治国,并进一步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完全依赖法律来治理社会,法律有它的先天不足。如果我们能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对同性卖淫、性贿赂是不是贿赂?诸如此类的问题,就不会感到束手无策,对这些问题可以根据“有利被告”的法理或公平正义的精神进行判断。(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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