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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记者倪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作出适用法律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型案件时适用法律的标准并不统一,往往出现只有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而案外人没有这种请求权的情况,以致于案外人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受到损失却无法得到相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中受侵害的案外人明确赋予法定的请求权,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该类型案件中案外人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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