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超速5公里内不再作罚款处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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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53 乌鲁木齐晚报 |
今后,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超速在5公路范围内不再作罚款处罚处理。 8月20日,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开门“大接访”的第一天,高支队在乌奎和吐乌大两条高速公路设置了接待点,小草湖接待点共接待了50多名信访者,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章处罚等问题。 谢师傅反映,8月16日,他从玛纳斯驾车回昌吉,当时该路段限速标志是100公里/小时,测速仪器测出当时车速为101公里/小时,交警对他作了处罚,他当即对测速仪器的精确度提出了质疑。 高支队支队长张阿军在认真听取情况后表示,今后高速公路车辆超速在5公路范围内的不作经济处罚处理,绝对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 上午“大接访”结束后,高支队就召集了大队长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现场召开会议,要求统一认识,做到以人为本,为民解难题、办实事,并逐一对信访案进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办法,同时,对高速公路超速处罚标准从新进行了设定,超速5公里范围内不作经济处罚处理。 :(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车兆好 通讯员 宋大勇 (来源:新疆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