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中大溺亡 校方该负何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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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0: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记者毕征 实习生陈昕宇 学校若不对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就有可能吃官司。去年暑假,一名7岁的女童在中山大学的一个人工湖内溺死,其父母将校方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校方须负50%的责任,赔偿女童父母近13万元。中山大学认为责任分担有失公平,提起上诉。昨日,本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事件回放 7岁小童湖中溺亡 2004年8月6日傍晚,一个小女孩在中大校内人工湖边玩耍时不小心失足掉进水中。这时,广东省人民医院心肌外科的一位医生刚好路过湖边,他跳进水中,把溺水的小孩抱上岸,并立即采取了紧急抢救措施。几分钟后,120、110接报赶至现场,落水的小孩被送到医院,遗憾的是,抢救已是回天无力。 溺水的女童名叫小敏(化名),只有7岁,正在念小学一年级。事发当天傍晚,她和同龄的小伙伴到中山大学内的人工湖边玩耍。人工湖边的淤泥上铺了一层黄沙,形成平缓的沙滩,小敏在沙滩玩耍时,由于沙滩太软而失足落水,一起玩耍的伙伴遂惊慌呼救…… 痛失爱女的小敏父母以校方管理不善为由,将中山大学诉至海珠区人民法院。 一审聚焦: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义务? 中山大学在庭上表示,校园是供校内师生及家属工作和生活的场所,并没有对社会公众开放,而且“学校属于非经营性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对外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小敏的父母则认为,该人工湖水面与沿湖小道之间铺有黄沙,并从小道边向水面斜缓延伸,尽管湖内有警示牌,但其周围没有设置护栏等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标示湖水深浅的警戒标线,也没有专人负责进行看管及巡查,因此学校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中山大学作为事业单位,对国家划拨其使用的校园用地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及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其使用范围内的设施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其可拒绝非本校人员进入教学区及校园范围内。判决指出,“既然高校没有禁止小敏进入校园范围,则表明高校同意小敏进入其校园”。因此,“学校应保证校内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予以消除”。校内人工湖既然受学校管理,就必须设置足够的安全措施。而且其设计难以使儿童产生警觉,仅有警示牌还不足以提供必要的保护。 小敏父母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承认自己负有监护不力的过错,但该人工湖属于中山大学管辖范围之内,因此“我们与学校对孩子的死亡均负有同等的责任”。 中山大学称,校园不是公众场所,而且已经竖立警示牌,已尽警示之责,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最后认定,原告提出与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认为这一分担比例“与双方对损害事实发生的过失责任相适应,应予准许”,遂判令中山大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8548元。 二审焦点: 责任分配是否得当? 在昨日的二审法庭上,双方主要就责任分担是否公平展开了辩论。 中山大学的律师认为,女童在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之下擅自进入校园,置湖边警示牌不顾而在湖边玩耍,其父母及自身都有明显的过错,一审判决学校所负的责任过高。尽管对方声称小敏系在人工湖中溺水而死,但学校并没有任何积极的侵权行为,而人工湖设施又不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之列,因此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这位律师还强调,“中大是一所学校而不是经营单位,没有类似于门票等任何经营收益,一审判决让学校承担了十几万元的巨大责任,却没有顾及到学校对此未享有任何权利,违反了民事义务权利相一致的原则”。此外,小敏父母在一审时也承认无暇顾及幼小的女儿,没有尽到看护责任,“一审判决把这种巨大的责任推向学校,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而对方的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校内湖边的餐厅就是对外开放的,学校没有任何经营收益的说法站不住脚。”而湖边原有的警示牌,恰恰说明了学校早就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却一直未能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直到小敏出事后,学校才在湖边加上了围栏。由此可见,校方的确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理当负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完全合理合法”。本案将择日宣判。(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