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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广告上电视,观念应跟上从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1:29 中国新闻网

  “哇,这按摩房的广告怎么都上了电视了?”日前从北京来吉林省延吉市游玩的李先生打开电视机惊讶地发现该地区一家电视台节目在3分钟内连续播放了3次龙头足道按摩房的广告。按摩房广告上电视让李先生以及同行几人都感觉有些别扭。(见8月23日《今日安报》)对于按摩广告上电视,肯定还有不少人和李先生一样感到别扭,但在笔者看来,别扭归别扭,它却没有什么不可以。

  我想,人们对按摩广告上电视感到别扭的原因,显然是对按摩行业抱有“看法”。不可否认,按摩作为一种服务行当,在现实中的确藏污纳垢,色情交易盛行。久而久之,按摩行业便在人们的观念里投下了恶俗的阴影。从这一点讲,人们难以接受按摩广告登上电视文化的大雅之堂,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按摩作为一种产品(服务),只要不违背《广告法》,就没有什么不可以。这也就是说,只要按摩店“干干净净”、“堂堂正正”,只要按摩店愿意付钱,电视台是没有理由拒绝发布按摩广告的。更何况,电视台还能从中得利。

  报道说,在一则滚动播放的按摩广告画面中,几个穿着时髦的年轻女子在为几位男子做头部和足部的按摩。南京的赵女士不解地说:“从电视画面可以看出,按摩师并没有穿工作装,而几乎都穿的是很短的短裤,打扮得有些‘露’。”我想这本身并无错,穿着时髦怎么了?从事按摩的女子年轻又怎么了?短裤再短毕竟也是裤子,这在“美女经济”的大背景下,这显然已经不是什么问题了。况且,这并不违背《广告法》的规定。

  其实,任何事物从萌芽状态到成为普遍现象,都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人们在观念上现在不能接受按摩广告,但并不能怀疑它的合法性,并不能扭转它的发展趋势。从延吉市的情况看,按摩店的数量几乎赶上饭店了,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在电视上打出按摩广告也是一种必然。人们现在不接受,但终究还是要逐步接受的。

  所以,人们在观念上不必对按摩广告上电视嗤之以鼻,法制社会的成熟公民,观念理应跟上法律的节拍,总不能法律越来越先进,观念还停留在落后的层面上。令人担忧的只是,电视上明打明地发布按摩广告,按摩店却在暗地里搞不正当行为,跟踪监督成了一个难题,如果管理不好,恶流势必会沾污法律和电视文化的尊严。

  (来源:红网;作者:张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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