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个税成为社会公平的推进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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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1:32 法制日报 |
中国新闻名专栏·每周法评 胡勇 在目前正在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委员们开始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已经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由于个税调整涉及千 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分配的合理与公正,所以,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议论。从某种意义而言,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必须因应时代的变化,契合现实的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品格,否则,不但不能化解社会的矛盾与冲突,而且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古代的政治家早在2000多年前对此就有过精辟的论述:“治国无法则乱,守法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尤其是近2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一个社会转轨变型、经济突飞猛进的变革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更加需要立法者依据发生巨变的形势及时修改法律,为社会的进一步前进廓清道路。事实上,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近年来也的确是处于不断的修改完善之中,很好地适应了现实的需要。相形之下,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就显得缓慢与滞后,以至于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因此,当前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适时提高个税起征标准,对于协调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推动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除北京、上海、深圳等个别城市通过变通的方式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之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适用的仍旧是1980年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起征点为800元的标准。这个始于1980年的个税起征标准,在经历了25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后,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25年前,我国月收入800元者可谓是凤毛麟角,寥若晨星;但25年后的今天,在大多数地方月收入800元已经成了贫困阶层的代名词。因此,从实现调节贫富差距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而言,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十分必要。 近年来,与经济的快速增长相比,我国的社会发展明显滞后,尤其是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妨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此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在统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程中,个人所得税法本应承担起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任务。但据统计表明,普通的工薪阶层现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竟占到了国家个税总收入的80%,而占总收入超过50%的最富裕人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国家个税总收入的20%。很显然,这种个税的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中低收入者十分不利。 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经济学家、法律专家、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已经进行了许多讨论和争辩。尽管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声音,但有一点已成为各方的共识:税负应当更加公平,监管应当更加有效,征收应当更加合理,同时应当从权利与义务两个层面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我们认为,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而言,好处都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增加大多数人的收入,有效地提高个人生活消费支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公民对纳税的抵触心理,增强纳税的自觉性。同时,起征标准提高之后,税务机关征收面相对缩小,可以集中力量瞄准重点税源,从而提高征管的有效性。尽管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将来个税缴纳必然会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但是无论何时何地个税征收重点始终应当放在高收入者身上;至于把起征标准提高到1200元还是1500元亦或是2000元,则应当多方考虑,周密调查,统筹计算,详细论证,以便使个税起征标准既能体现公平正义精神,又能兼顾多元利益诉求;既有利于社会和谐,又使社会充满活力。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正牵动着亿万公众的心灵与视线,人们有理由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寄予期待和厚望。我们希望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审议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能够充分考虑社会的发展,坚持开门立法以更多地吸纳民意,使个人所得税法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真正成为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消费增长的推进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