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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组织自律宣言紧锣密鼓商讨中:NPO如何面对行业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2:53 公益时报

  8月11日下午,多位民间组织的负责人和NGO专家们聚在一起,共同商讨《慈善组织自律宣言》的相关事宜。

  北京NPO信息咨询中心的董事长商玉生先生总结了自己多年从事NPO工作的经验,指出慈善组织自律要包含十个方面的内容,即:组织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组织的使命、组织的资源利用和利益冲突、组织的内部治理、组织的协作和伙伴关系、筹资、项目评估、财

务透明、信息公开和道德诚信。商玉生董事长的发言起到了抛砖引玉的效果,在各位专家和民间组织负责人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慈善组织如何界定?

  既然是《慈善组织自律宣言》,那么其面向的对象当然是慈善组织,与会人员首先就慈善组织的界定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徐永光认为,慈善的定义一直是不断变化的。从国际角度上来讲,慈善起源于宗教;中国传统意义的慈善一直是个人对个人,即施主和被救助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慈善也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内容,向着越来越宽的方向发展。“可能我们对慈善的印象就是救穷、救灾、救难,但是公众的认知是宽泛的,比如说对教育的捐款,也被认为是一种慈善事业。现在我们的慈善家排行榜也没有人提出异议,不管所捐的钱用在哪个方向,公众并不关心这个,捐款人就是慈善家。”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邓国胜博士则认为,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分为两类,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一般都是慈善组织,互益性的一般就不是。

  在会上,各位NGO领域里的专业人士也达成了一些共识,没有必要把非营利组织分得那么清楚,谁是慈善组织,谁不是,《慈善组织自律宣言》的签署纯粹是自愿行为,谁觉得自己应该在上面签字,谁就来签。

  自律必须要高要求

  中国扶贫基金会副会长何道峰在谈到《慈善组织自律宣言》的时候说,实际上《慈善组织自律宣言》就是民间组织的“自残宣言”,愿意“自残”的在上面签字,不愿意的就不签。签和不签体现的是两种态度,也方便公众作出更好的选择。那些愿意“自残”的慈善组织对自己的要求更加严格,而且愿意接受公众的监督,提高自己的公信力,理所当然会更多地得到公众的信任。

  对于商玉生董事长提出的十个方面的内容,与会人员都觉得非常全面,标准非常高,徐永光副会长认为,这个标准比美国的标准还要高。邓国胜博士也指出,因为标准太高,可能会很难做到。因此他建议,可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从中选出几条来实行。不过这个建议没有得到太多的认同,与会的很多NGO负责人都认为,自律的标准必须要高,而且签字与否完全是自愿的,觉得自己能做到或者愿意给自己施加更大压力的慈善组织会在上面签字的。

  也有人指出,行业自律更应该针对官办NGO,因为很多的官办NGO在有意识地回避公信力问题,而草根组织在这方面要好很多。

  登记尴尬无法回避

  商玉生董事长提出的组织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方面有一条具体的标准,即:中国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这一条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北京惠灵的孟维娜女士就直接指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这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该遵守哪部法律呢?如果遵守工商方面的法律,那么我就可以说,北京惠灵是孟维娜的,星星雨是田惠平的,这是我们的私有财产,这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登记的问题困扰了中国民间组织很多年,也是自律宣言没有办法回避的尴尬问题。到如今,很多组织已经放弃了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努力,而是以一种务实的态度、以营利机构的法律身份从事着非营利的事业。这点也是很多民间组织无奈又自豪的方面,正如孟维娜所指出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给机构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方便,但是这些草根组织还是顽强地生存下来了,在某种意义上说,草根组织内部已经有了非常严格的自律。

  作者:窦丽丽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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