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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加班工资不能只是一本糊涂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5:27 人民网

  近日,某服装厂四名女工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说,她们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每月只有一二天休息时间,月工资只有500元左右,因为是计件工作制,其劳动定额也是不断上涨,计件报酬相对也越来越低。有些手脚来得慢的职工,每月只拿400元工资,比当地最低工资还低。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八小时,她们却常常加班,包括周末假日也不例外,可厂里从不提加班工资的事,只是还按计件方式算工资。如不参加加班,轻则被扣部分工资,重则被炒“鱿鱼”。这四名女工才二十出头,实在顶不住这样的劳动强度,只好提出与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可单位却说,要走人可以,当月工资不给,还要没收每人500元的上岗压金……

  时下,类似上述用人单位,加班时间过长、加班工资不明确、职工劳动强度过大的问题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笔者为以上四名职工算了一笔帐,扣除她们所得工资中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所剩余数远远不够职工加班的工资数,更何况单位无止境地延长工作时间,占用职工的节假日,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同样是法规所不容。

  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均有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调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笔者认为,不论是什么工时、什么工资形式,也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都应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于职工所关心的工资问题,特别是加班工资的多少,单位都应有个明确的说法,不能含糊不清,对于将加班工资一并捆在工资总额内不给职工以明示的做法是不对的。试问,有多少职工知道自己每天超过八个小时的上班时间里及在节假日加了班应该得到多少加班工资?更何况若干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明细的工资单,也没有分类细表,只在简单的工资本上记着职工应得的工资总数。让你在工资本上签收了还算规矩,有些用人单位干脆不让职工在工资本上签收,只是拿了工资走人,连个帐也没有,那就更不可容忍了。

  在此,笔者告诫用人单位,不能无限制地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更不能在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职工加班后,还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发给职工工资,在你想赚很多利润的前提下,别忘了职工也有其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休假权、取得劳动报酬权等等。对于职工来说,也别忘了你付出了劳动就应享受相应的待遇,同时享有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生命安全、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切不可被单位糊弄了也不知道讨个说法、要个公道。只有大多数职工都“觉悟”了,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了,用人单位才不敢钻法律规章的空子,而规规矩矩地给予职工应有的权益。当然了,单靠职工这个弱势群体去为自身维权还不够,更需要我们的政府部门去规范和监督、劳动监察及仲裁部门去执法、人民法院去制裁,才能达到治本之目的。

  但愿加班工资不再是本糊涂帐。

  作者:网友: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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