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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职工的养老保险应该怎么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5:32 人民网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职工的养老保险必须由单位和个人各自按比例同时缴纳。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不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的职工在上岗前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的,并由个人缴纳保险费用,一旦由哪个单位招用重新上岗,单位便不接续他们的养老保险,而是全部由个人继续向社保部门缴纳;有的单位不为职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而是把应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含在工资内一并发给职工,要求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到社

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还有的单位干脆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也不鼓励职工自己缴,认为缴了将来也不一定能拿到养老保险金,不如让职工多拿点工资靠实。

  以上一些用人单位的做法既违法又违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对用人单位少缴或不为职工缴费的问题,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可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纠正,承担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并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已经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之间的差额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例如,《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六条就明文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

  当然,遇到此类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职工也有权要求单位予以纠正,单位不予纠正的,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比如,职工发现工资收入情况与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不符的,可以督促单位更正,单位拒不更正的,职工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稽核和监察。职工的举报一经查实,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职工得不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是继职工拿不全、拿不到工资的又一社会问题。尽管在目前还看不出来,因为大多对养老保险不在乎的职工还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此问题的存在却不容忽视。不管怎么说,企业为所属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及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义务。那些不为职工缴纳或少缴养老保险、把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发给职工作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广大职工也不要小瞧了那份养老保险费,那一点点的积累可是你将来的养命钱,不缴足数额、不缴够年限,过了一定时期再要补缴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你将来的养老就得不到保障。

  作者:网友: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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