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二审改判无罪的贪污犯罪案件首次抗诉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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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8:18 红网 |
红网长沙8月24日讯(通讯员 钟建平)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原桃源县教育局工作人员郑树清、向国忠、陈咏贪污一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常刑二终字第58号无罪刑事判决,维持桃源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有罪判决。此案为常德市检察机关诸多二审改判无罪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首例提请省检察院成功抗诉的案件。 郑树清、向国忠、陈咏贪污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至2002年5月,被告人郑树清、向国忠、陈咏利用分别担任桃源县教育下属的桃源县校办企业公司经理、分管公司的教育局副局长、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先后共同作案4次,贪污公款155000元。郑树清实得公款39000元,向国忠分得公款39000元,除用于公务开支5021元外,实得33979元;陈咏分得公款39000元,除用于公务开支12500元外,实得26500元。2003年,陈咏向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3被告人均已将所得赃款退赔。 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树清、向国忠、陈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归己,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咏投案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郑树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向国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陈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郑树清所得赃款39000元,向国忠所得赃款33979元,陈咏所得赃款2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后,3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校办企业公司虽由桃源县教育局成立,但该局并未投资,而是由上诉人郑树清、向国忠、陈咏个人借钱启动公司并进行经营。根据公司组织章程规定,郑树清、向国忠、陈咏有权以福利、奖金的形式支配部分利润,故郑树清、向国忠、陈咏有权以福利、奖金的形式支配部分利润。郑树清、向国忠、陈咏三次分发公司利润155000元不属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原判对该行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无罪判决:撤销湖南省桃源县刑事判决,郑树清、向国忠、陈咏无罪。 2004年10月1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提取的证人证言、书证等与案件事实一致。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护持。 (稿源:红网) (作者:钟建平) (编辑:何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