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错误劳教,一个子儿也别想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0:05 红网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不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昨日,南县人蔡光武接到的深圳市中院的判决书这样说。此前,蔡因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绑架案反被劳动教养,他为此提出行政诉讼。该终审判决确认了对其劳教的决定是违法的,但驳回了其187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潇湘晨报》8月22日)

  再没有比这种事情更荒唐的了,一个人被无辜劳动教养了一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了一年,最后法院这么对你说:对不起,你实际上是否真正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我不管,但根据行政法规的定义,你所受的劳动教养处罚不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所以你一分钱赔偿也别想得到。尽管这话,连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机关都不好意思说,在此前的2001年12月4日,在蔡光武劳教期满后,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撤销了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并给予行政赔偿11795元,而蔡仍然要起诉的原因是该撤销决定依然认定其是“犯罪”并且认为得到的赔偿太少。

  这种荒唐首先属于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一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后一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这样的规定,表明劳动教养只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而《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才可以取得行政赔偿,所以,按照此逻辑推理,劳动教养当然就不能得到赔偿了。

  这种荒唐还属于我们的立法者。如果说在1957年制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当时,劳动教养还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和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已经变迁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对于这种落后于时代的《决定》,立法者理应根据时代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正或废止。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却没有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规定进去,加以规范。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我们都知道两个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都是行政法规,那么,为什么在《立法法》出台后,对于劳动教养不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呢?

  最后,我还要将这种荒唐送给那些机械司法的法官们。本案中,法官的机械适用法律可真谓到家了,荒唐得可爱。《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可以取得行政赔偿,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要根据当事人实际遭遇的事实来进行判断的,而不是法律怎么进行的定义。劳动教养在现实中已成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蔡光武也说:“现实很简单,被劳教期间,我根本没办法走出劳教所一步。”法官怎么能对这种现实视而不见呢?这正如某公安局对无辜的当事人开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实际却将其刑事拘留一样,你能说当事人不能得刑事赔偿吗?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早就敦敦告诫:“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们,在逻辑上的自洽,并不能掩盖你们的判决在事实上的荒唐。

  这三个荒唐便最终促成了这一旷世奇闻的判决书出炉。看来,尽快对劳动教养进行立法,对劳动教养进行定性、定位,并从程序和实体上加以法治化,已经迫在眉睫!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耿红仁)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