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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撤资”是不够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1:43 东方早报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凡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一个月内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后续工作必须跟上

  撤资规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无需赘言,但绝对不能仅仅撤资了事,相关的后续工作

一定要及时跟上。

  首先,政府官员主要依靠工资生活,不大可能有巨额资金入股煤矿,因而有充分理由假定,投资煤矿的政府官员很可能涉嫌腐败。因而对入股煤矿的官员资金来源,就应像对投资大兴煤矿的官员一样展开调查,将他们入股资金背后的秘密翻出来见见阳光。

  其次,无论是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公务员法(草案)》,均明确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于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条款。所以,决不能撤资了事,否则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无从维护,无从杜绝新的入股行为在以后死灰复燃。

  其三,还必须调查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机会,贱卖、侵吞国有资产行为;调查是否存在充当保护伞行为。其中缘由,不需赘言。

  除此而外,在此次撤资煤矿命令生效后,还有必要将撤资行为在各经营领域广泛铺开。信息日报社魏文彪

  “撤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

  如果对该项规定能够再加细化,定将发挥出更为可观的效果,故作如下建言:

  其一,“撤资”的过程用不用申报,以及能不能公开,建议详加规定。如果这一过程不必申报,只是听任有关人员和煤矿之间关起门来操作,则其效果将很难令人乐观。

  其二,如何预防“撤资”的过程成为“洗钱”或“权力变现”的过程,应该有详细设计。

  其三,前些年有些地方曾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这使“撤资”面临种种操作难题。因而,对于公务员投资煤矿获得的利润归属问题,应该有个明确说法。

  其四,官员本人能够保证“撤资”,但他们的亲属所投资金怎么处理,应有裁定办法和裁定机构。

  其五,广东兴宁一座煤矿中官员参股金额就高达15亿元,涉及官员数十人。试想,在全国范围内涉及的资金和人员很可能是个很庞大的数字。因而对撤资过程的困难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其六,建议从现在开始,应该封存疑点煤矿的账目,清查其资金来源,对资金来源不明者要追查。更重要的是,如果有相关人员敢于逾期不撤出投资,能够及时予以发现。河北省邢台市教育局郭之纯

  让官员和企业各归所属

  政府官员属于政治领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遵循公共规则,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物品,搞好公共服务。企业属于经济领域,是私人利益的代表,遵循市场规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逐私人利益。而入股企业的官员则集权力和财力于一身,一手制定政策,一手用政策赚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既有违于自然正义,又有违于法治原则;既同市场经济相违背,又有违国际惯例。要知道,在美国,一个资本家要“从政”,首先就得将“资本家”的“帽子”摘掉,然后才能竞眩

  并且,从我国现行党纪国法层面讲,也不允许政府官员入股煤矿等矿山企业,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

  因此,这一新颁布《通知》,对官员入股财产的来源并未深究,对官员撤股时所涉及的分红等因素也语焉不详。如果就这样让那些已经“既得利益”的入股官员“全身而退”,则有违于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

  面对官员退股问题,更公平的做法应该是,在“让官员的归官员,让企业的归企业”之外,再加上一条:让国家的归国家。燕赵晚报社陈纲

  必须避免“破窗效应”

   所谓破窗效应,就是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

  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党纪国法可谓再三再四,但如果屡禁屡犯却没有被追究,也使我担心这个紧急通知会不会因为执行不严也成为日后的“破窗”。比如,仅有极少数官员从煤矿撤资或部分撤资,而大部分官员股东无动于衷。倘若真的出现这种局面,是否还要再下紧急通知呢?

  我相信对这个紧急通知不无动于衷,甚至要生出感激的官员一定是有的。当前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兴宁煤矿背后的“官员股东”,这个撤资通知一来,那些“官员股东”正好趁势撤资,那么对这些“官员股东”的追究是否会因此停止?要不这个通知就不是用来约束他们的。

  本来官商勾结无论发生在哪个领域,都应当被追究,而这个撤资通知却有意无意地开了有条件豁免官员“原罪”的先例,那么在其他领域消除官商勾结现象,是否也都需要这么一个紧急通知呢?这是一个可怕的乱象。其实消除办法很简单,严格执行现有的党纪国法就行了。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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