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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娱乐设施伤人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3:39 新晚报

  郝静 本报记者 苗迎杰/文

  时下人们选择住宅时,最喜欢的就是设施完善的封闭小区,因为那样的小区会给人安全感。但小区内娱乐设施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近日,家住哈市南方花园的马先生称,自己11岁的孩子在小区内的娱乐设施玩耍时,不慎被小区内的娱乐设施磕伤,孩子脑袋被缝合4针。面对如此大的伤害,马先生揪心不已,而更让其寒心的是

小区内的物业管理部门,至今没有给他一个满意答复。

  未投使用设施伤人

  玩耍孩童被缝4针

  采访中,马先生告诉记者,他于2004年搬入南方花园三期。“我当初看好的是小区内的绿化和娱乐设施,并在签署物业管理条例时,感觉物业公司真的为百姓负责任,没想到,真出了事,物业公司竟推得一干二净,就连最起码的一句安慰话都没有。”回忆物业公司的做法,马先生气愤不已。

  马先生告诉记者,7月30日下午5时左右,其儿子独自在小区内的娱乐设施玩耍时,不慎被一未安装完毕的健身器材磕伤。据马先生讲,当时,他儿子玩的那个娱乐设施脚踏板上方没有横梁,根本没有手可以把着的地方,也没有任何警示标语。因为没有把手,孩子玩着玩着突然身体失去平衡摔在地上,悠荡的铁脚踏板正好磕在他儿子的脑袋上。后来,马先生听邻居们说孩子当时满脸是血躺在地上……在邻居的帮助下,孩子被送往附近的第十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治疗,马先生儿子的脑袋被缝合4针,花费医疗费800余元。

  看着光顾慌乱心疼儿子的马先生,邻居提醒他说:“这个脚踏板已经安装一个星期了,一直没有横梁,也没有告诉不能使用,这物业公司有一定责任的。”邻居的话,让马先生立刻想到去小区物业公司为孩子看病的药费讨个说法。

  家长:物业公司没告知

  物业:家长有监护责任

  但马先生与物业公司第一次交手,就让马先生的心彻底凉了。

  据马先生讲,7月31日一大早,马先生便来到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的王经理听了他家的遭遇后,便告诉他,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因为磕伤孩子的健身器材未投入使用,还在安装中,物业公司已经贴了一张告示纸。

  王经理的话,让马先生伤心不已:“明晃晃的一个健身器材,贴了一张纸就算告知了,如果是未安装完,最起码也应该围一下吧,再说,孩子们都在那儿玩,根本没有人制止过呀,而且就在我找完的当天下午,物业公司就派人把横梁给安上了。”

  此后,马先生一直为此事讨说法,但直到记者发稿时止,小区物业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物业公司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

  8月22日,为了核实此事,记者采访了南方花园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王经理。王经理接受采访时说,对于马先生家发生的遭遇,他们也深表遗憾,但就此事的责任划分问题,王经理认为,物业公司完全没有责任。原因一,此娱乐设施是正在修建过程中,并在设施旁贴出一张告示纸;原因二,孩子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对此事没有任何责任。

  但对于王经理的解释,马先生并不认同。马先生说:“物业公司说贴有警示标语,在现场我并没有看到。”对于马先生所说没有看到警示标语一说,王经理解释,可能是居民随手撕掉了。马先生同时告诉记者:“别说医药费了,孩子出事后,物业公司连句安慰的话都没有,生活在这样冷冰冰的小区内,我心寒死了。”

  设施在建应严格看护

  家长监护勿掉以轻心

  那么,在此事件中,小区物业是否真的像王经理所说那样一点责任也没有呢?记者为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采访中,消协工作人员说:“如果小区内的设施伤人,那么,物业公司当然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是未投入使用的设施伤人,物业公司应尽到告知义务,并要派人进行严格看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

  哈市诚信律师事务所陶增田主任接受采访时认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所谓住宅小区的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保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马先生既已购买小区内的住房,就相应享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上述管理服务。在马先生与孩子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时,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服务的消费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马先生所居住小区的健身器材,虽未正式投入使用,但提供的警示存在缺陷,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看护,显然存在着一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内设施的管理人依法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从本案看,马先生作为年仅11岁孩子的家长,在其儿子独自在户外玩耍时发生事故,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在此起纠纷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将要结束采访时,马先生再次对记者说,看着物业公司这个态度,他也不想再要求过多了。但他想说,除了居民们应该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外,如果发生意外,物业公司是否也会拿出“大管家”的风度,让居民从心眼里得到一丝安慰呢?

  --稿件来自《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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