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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入股者一个月必须撤资 国办给出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最后期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8:42 法制日报

  国办给出煤矿企业停产整顿最后期限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的《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已经投资入

股煤矿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自《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

  国办要求,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的矿井,超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通知》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坚决关闭取缔“停而不整”、经整改仍不达标以及非法生产的矿井。

  《通知》强调,要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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