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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高收入者标准暂不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09:54 华夏时报

  个税修正案草案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有关专家表示:统一高收入者标准暂不可行

  按照新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那么,目前情况下,在中国哪些人是“高收入者”?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从立法上说,目前尚无高收入者的

界定标准,如果一定要从技术上划定,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才能称之为高收入者。”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中国东西部的总体收入有明显差距,不同阶层的人的个人收入有明显差距,因此,所谓高收入者,很难在全国被统一界定。“但是,作为法制体现,这个问题又绝不能含糊。”

  10万元只能是参考标准

  “只要您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就基本可以认定为高收入者。”丛司长说,这不是标准,但是经过他的初步调查,并根据目前市民的实际收入做出的一个测算。他根据手头的一份资料,北京的人均收入目前在全国排名第6位,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今年上半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8800多元,根据某些城市的经验做法,所谓的高收入者,应该是人均收入的10倍,按照这个做法,他认为,税务部门的保守做法是将高收入者的标准定为8~9万元。

  不久前,在武汉召开的“全国个人所得税座谈会”上,税务专家们初步拟定,将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列入高收入人群,“这种分法可能将农村情况考虑在内”。丛司长认为,由于各地情况比较复杂、经济形势的变化也比较快,因此,“以此为放量,将高收入标准定为10万元是站得住脚的”。

  丛司长说,10万元收入的数字,只是在综合各种因素后的理论判断,但具体到立法,我们应该慎之又慎,因为立法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不能以一个推算或一个比较的数据作为立法依据。“考虑立法中的‘高收入者’,一要考虑实际的收入水平,二要以经常性收入为主”。

  摸清高收入者收入不容易

  如果以年收入10万元作为高收入者标准,固然有利于划定“富人”圈,但是,想摸清高收入者的准确收入,想对高收入课税,比想象的要难得多。“与一般纳税人相比,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队长黄朗辉说,这次,我们个税法修改为什么备受关注,其中,对“为富不税”、“为富不露”者,第一次用立法的手段说“不”。

  我们国家有相当一部分的富人,为偷逃个人所得税,可谓想尽办法,对此,专家列举出了常见的几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偷逃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随意改变扣缴税率;高收入者采取隐瞒收入的办法逃避纳税,如将工资、奖金列应税收入,而隐瞒各种补贴、劳务报酬、年终分红等。

  “这些手段都有一定的隐蔽性。”黄总说,要想使高收入者真正做到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就应该建立相对成熟的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已有的做法是对高收入者实行建档监控,并通过网络与税务部门联系,及时追踪重点纳税人,对他们的经济活动、对他们的营业收入、对他们在外地的额外收入,都需要作一一核实。

  据介绍,包括北京、武汉等地在内的许多地方,已建立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私营业主、演艺人员、时装模特、足球俱乐部球员、大中学教师等高收入者实施重点监控,北京海淀区等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重点监控名单,“一旦有了标准,今后还应该将标准线以上的所有人群,纳入建档监控范围”。黄朗辉总队长说,想摸清高收入者收入,本身就是个比较难的问题,由于收入的隐蔽性强,判定谁是高收入者时,肯定会有疏漏。

  标准需在实践中不断调整

  由于全国人大对于个税法修正案的修改正在进行中,接受采访的专家不愿对最终的标准作出断言,相反,专家认为,从目前来看,规定制裁方法似乎比规定执行标准更有意义。“毕竟,新法的实施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丛明司长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的话说,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目前只有试点,经验不多,而自行申报的范围,以逐步扩大并最终实现普遍申报为好,“这也就是说,必须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数额标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

  “国外对于高收入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黄朗辉说,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希望政策的制定者,既要法治也要科学,专家的这一观点,与记者看到在人大网站上公布的消息大体相同:考虑到这一标准,如果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直接规定,在今后操作中既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护法律的稳定性,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

  “由国务院根据形势及时调整,有利于法律实施。”丛明副司长说,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对纳税人作出“依此为准、必须申报”的硬性规定,无论对于纳税人还是对于执法机关,都不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本报记者江金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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