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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也有“诉讼时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0:25 贵州都市报

  家住云岩区北新巷的赵先生拨打本报热线6774488反映:他是贵阳市汽车三场的退休工人,1985年承包了贵阳市某建筑队的门市部,经济独立核算。1985年9月23日,建筑队的队长涂某借走5000元,借条上注明十月份归还。此后,涂某又于1985年10月21日、1985年11月12日和1989年9月24日分别借走5000元、支票981.85元和1000元现金(借条上都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去年,赵先生被查出患肝癌。涂某开始每月还300元,几个月后,又还了两次500元共计4400元。还钱时,涂某将没有公章的两张借条拿走,并写下:“今欠赵忠贤现金3000元,年底全部还清。

”落款时间是2004年7月8日。此后,就拒绝归还剩下的钱,还称:“还你4400元还是看你有病!”涂某拒绝还钱有法律依据吗?

  贵阳市恒易律师事务所王仕发律师:

  涂某拒绝还钱只在一种情况下可以成立,即已经过了法定的还钱期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假如借条上有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借条上标明的时间开始起算,如:1985年9月23日借走5000元。诉讼时效就从1985年9月23日起算,到1987年9月22日截止。两年时间内如果借款人不主张对方还款的权利,那么两年之后,赵先生的债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注明还钱期限时,如果赵先生在有效诉讼时间内曾要求涂某还钱,那么诉讼时效将从赵先生主张权利后重新起算。

  本案中我们可以不去考虑赵先生是否一直在向涂某主张还钱。但从涂某还了4400块钱后签写的纸条注明的时间看,从2004年底到2006年底都属于合法的诉讼时效,因此赵先生主张的归还3000元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作者:王利环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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