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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0:43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凯、通讯员谢晓玲)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和农村的贫困群众解决好“看病难”的问题,我市近日出台了《汕头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城乡医疗救助的4种对象,救助对象应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下简称低保对象),且未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二是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对象;三是五保户;四是其他特

殊困难群众。《意见》规定了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是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对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之后,其个人负担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按比例或一定数额给予补助。三是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减免门诊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时,免收挂号费、病历费、诊金和肌肉注射费,并减收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等。《意见》还确定以龙湖区、澄海区为示范点,于今年8月底前制定出当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其它区县于今年10月底前制定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确保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组织实施。(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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