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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过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3:1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李朝涛)广州市民赖先生曾质疑“警方奖励市民拍交通违章照”规定合法性,几次上庭打官司,虽未告赢公安局,法院却最终做出了“市民无行政调查权”的认定,“市民拍违章”做法在广州叫停。

  如今,赖先生又因不满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过高,状告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东山区征稽所。一审诉讼被驳回后,他又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今年3月12日,赖先生收到一份由东山区征稽所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称赖先生不按规定缴纳小客车的养路费,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其征收逾期缴纳养路费的滞纳金129元。

  赖先生认为,养路费滞纳金与税收滞纳金的征收幅度应该一致。东山区征稽所依据《实施细则》作出的收取1%滞纳金的行为,大大高出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规定万分之五滞纳金收取比例,遂将该征稽所告上法庭,请求返还多征收的差价122元。

  东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赖先生所主张的税收和进出口关税滞纳金的征收幅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所调整的,而该案争议的东山征稽所加收公路养路费滞纳金的标准,并不属于前述法律和法规的调整范围。

  赖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庭审中,他又提出了新的法律依据。他称,地方政府征收的养路费与税收一样都属于国家收入,依据《宪法》、《立法法》等关于“社会法制统一”的重要原则,养路费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应当与税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比例相一致,否则,地方法规规定的标准就是违宪。

  目前该案仍在二审审理中。(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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