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必须有担保才能入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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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3:18 信息时报 |
各位读者注意,不管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您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告诉我们,我们随时等着为您解忧,套用一句流行的话:“您所关注的,就是我们关注的!” 读者小梁:我最近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却要求应聘者必须有第三人的担保才能录用。我求爷爷告奶奶,最后托了朋友的朋友,才开到一份担保函,其内容为,在聘用期间,梁某如出现经济问题,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可我现在进公司快两个月了,公司还没与我 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工作担保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如今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工作担保”的做法很普遍,但其法律效力却是非常模糊的。《劳动法》中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要提供所谓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规定。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责任如何,成为关键问题。一般而言,单位要求提供担保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不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原则,因此所订立的“劳动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此外,担保、担保人都是有特定的法律涵义和特定要求的。《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可见,担保的目的是在于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与劳动关系相差甚远,所以你公司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