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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玺"贪内助"王学英以受贿罪被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3:38 国际在线

  被告人王学英资料图:毕玉玺受审问

  国际在线消息:宣判后,记者采访了王学英。她认为判得太重,表示要上诉。

  明知送来的钱是冲着丈夫的权势,毕玉玺的“贪内助”还是收下了某建筑公司老总“孝敬”的23万美元。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毕玉玺之妻王学英涉嫌受贿一案作出

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学英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王学英现年60岁,北京市人,大学文化,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一名退休人员。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毕玉玺利用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公司承揽首发公司所属工程提供帮助,被告人王学英伙同毕玉玺,于2003年7月间收受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存有美元23.1万余元(折合人民币191万余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一张,并共同占有该笔存款。

  毕玉玺曾供述,他任首发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权为某建筑公司承揽首发公司所属工程提供帮助后,张某为表示感谢,于2003年7月,通过王学英给予他一张存有美元20余万元的银行存折,王学英将收受贿赂的情况告诉了他,并与他商量将家中的部分美元存款存入该存折。2004年3、4月间,毕玉玺在得知市纪委调查首发公司人员及其本人违纪情况后,为规避检查,指使王学英将收受的银行存折交由张某暂存。

  据王学英交待,2003年7月,张某以其子毕波出国留学需要费用为名,将户名为“张某”的内存美元23万余元的银行存折及其身份证、银行存折密码交给了她,她收取后将此事转告了毕玉玺,并与毕玉玺商量将他人给予的美元存入该存折。张某之所以给予钱款,是为感谢毕玉玺多年来对其所在的某建筑公司承揽首发公司所属工程给予的关照。2004年3月底,为规避有关部门审查,在毕玉玺的授意下,王学英将收受的存折暂交张某保管。

  在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时,被告人王学英以其收受美元23万余元的行为属民事借贷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款为自己辩解。而由于王学英的辩解与庭审中质证的相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且王学英亦不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其辩解成立。所以,对王学英的辩解,法院没有予以采纳。

  庭审时,王学英的辩护人曾提出王学英主观上不具有伙同毕玉玺共同收受贿赂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但涉案证据和证人证言都证实:王学英伙同毕玉玺,在毕玉玺利用职权为某建筑公司谋取利益后,收受张某给予的美元23万余元,并将收取贿赂的情况告之毕玉玺,与毕玉玺共同占有该款。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王学英在毕玉玺的授意下,将该存折交由张某保存。事实表明,王学英与毕玉玺均充分认识到张某给予钱款的性质及收受后的行为后果。从整个行为过程看,王学英与毕玉玺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受贿行为。所以,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中院没有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庭审中所提王学英的行为即便构成受贿罪共犯,亦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王学英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为王学英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与毕玉玺作用相当,且无证据证明王学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另外,侦查机关根据已掌握的王学英伙同毕玉玺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将王学英抓获归案,王学英虽在侦查机关供认了所犯罪行,但庭审中又推翻原供述,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所以,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予以采纳。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学英伙同毕玉玺,利用毕玉玺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共同占有,王学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学英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王学英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学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在庭审中,王学英在为自己作最后陈述时,曾流着眼泪说,念她一时糊涂,不懂法,加之身体有病,请法院给她一次改过的机会,她想与外孙女团聚,想享受天伦之乐。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王学英。她认为判得太重,表示要上诉。“我后悔没有多学点儿法律知识,如果知法就不会到今天这个地步了。”王学英的一番话对人们或许是一个警示。而为王学英担任辩护人的许兰亭律师则认为,按照法律量刑的标准,王学英被判十年已经是最低限了,法院已经考虑了从轻的情节。作者:王文波文/图来源:中国法院网(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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