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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只鸡换来10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3:39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莒南讯(通讯员邹旭甄子栋)本想偷几只鸡解解谗的三少年,因还没下手就被发现,遂硬干,使原本是小偷小摸的行为变成了入户抢劫。日前,莒南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罚金1000元。

  孙某、吴某、李某是莒南县刚初中毕业的三农家少年。去年冬天的一个晚上,三人

在一起闲玩。因为无聊,李某建议到附近看砖场的老人那里弄几只鸡吃。三人刚到砖场,就被看护的老人刘某听见动静。正当刘某打开屋门想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时,孙某手持一把刀和吴某二人闯进屋里,对刘某进行威胁、殴打,并索要钱财;但刘某当时并没有钱。与此同时,李某在屋外将刘某鸡窝内的8只鸡装走,价值1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吴某、李某到刘某住所偷鸡,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其盗窃行为已变为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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