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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值得关注的两个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3:40 大众网-农村大众

  在基层走访办案中,发现农村干部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两个较为普遍的误区。

  误区一:村民认为对自己的承包地可任意使用。村民李某看到粉碎石英石大有赚头,便于2004年10月把自己零零星星的承包地与村民采取互换的形式倒腾在了一起,筹集资金30万元,在新的承包地里建起厂房,安装上机器设备。等土地管理部门前去查处时,李某称

:土地是用我自己的承包地调换的,用自己的地搞开发挣钱,有什么错?

  误区二:村委认为自身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言人,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委可自主处置。某村在三县交界处有一块面积为15亩的土地,因离村庄较远,承包时无人愿要。为解决此事,村委于2003年8月分别召开了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及村民大会进行讨论,结合群众的意见,最终决定把此耕地租赁给一砖瓦场烧砖取土,并与之签订了租赁协议。后因合同纠纷,双方对峙法庭,法庭审理认为: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使用管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自订立之初起就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双方解除合同。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应着重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两个方面的认识:

  首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其次,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要有正确的认识。

  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农民和村委只有使用承包土地的权利,而没有私自转让、转包、改变承包土地使用用途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变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刘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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