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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13:44 大众网-农村大众

  问:我是一名来城里打工的农村妇女,通过职业中介找了几份小时工的工作,双方约定每干1小时的活儿,给20元钱,还签订了劳务合同。后来我在一次擦阳台窗户玻璃时不慎摔伤,雇主在治疗结束后拒绝给我赔偿。我到劳动保护部门求助,他们说我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部门受理。请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我该到哪里去要求处理?

  许晴

  答:简单地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首先是用工主体不同,内容约定上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一旦发生纠纷,解决的途径也不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七项条款;劳务合同的约定则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的要求严格。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很多,如: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第25、26、27、31、32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内退人员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在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则可以不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然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审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杨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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