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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彪一审判死刑 公积金巨窟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21:55 人民网

  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的原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先后作案44次,挪用公款5854余万元,贪污公款6038余万元,案发时尚有7747.5万元未退还,24日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树彪犯有贪污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与赌博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接下来就看二审怎么判了,如果李树彪上诉的话。假设,二审维持原判,然后依照法

律程序对李执行死刑,那么该案便可以打上句号了。

  但是即便这样,画上句号仍为时过早。原因是,李树彪尚有7747.5万元未退还,而没收他的全部个人财产却是上缴国库的,那么由于李树彪的犯罪造成株洲市公积金巨大资金窟窿该怎么弥补?该由谁来弥补?毕竟这个巨大的数字关乎当地20万城镇职工的切身利益。公积金窟窿问题没有解决,该案就不能画上句号。

  首先,不能寄希望于用没收他的个人全部财产来填补。这是因为:第一,所没收的其个人全部财产,再多可能仍远不足于弥补这个巨大的窟窿;第二,所没收的其个人全部财产,理应依照法律规定上缴国库,因为它不属于赃款脏物的范围,不能返还受害单位。

  其次,不能寄希望于由当事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埋单。或许在许多人看来,李是这个中心的主任,乃“一家之主”;李所以每每得逞,以及总稽核师沦为同案犯,凸现其内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之大,因此理应由这个管理中心自己埋单;再说它有能力埋单——多年来公积金贷出去之后所取得的巨大利息收益。可是,问题恰恰在这里,公积金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益,乃“取之于民”,应当“用之于民”,如果把这种利息收益用来填补因内部犯罪造成的巨大窟窿,不仅有悖于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和本义,而且同样是直接侵害广大公积金缴纳人的利益。

  那么,到底该由谁来为这个巨大的公积金窟窿埋单呢?

  我认为,为这个巨大窟窿埋单的只能是一个“人”,那就是管理这个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级政府。理由是:一,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当负领导责任;二,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这一重要岗位的人选,错用李树彪这样的人,是一种用人决策错误,而后又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应当负有决策责任;三,因为领导责任、用人决策责任在先,当出现如此巨大的资金窟窿时,就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责任。

  这个巨大的公积金窟窿,最终如何填补?公众显然是有知情权的,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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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网友:端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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