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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赚钱咋生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0:07 红网

  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对起草以来备受关注并引发讨论的公证机构性质问题,首次予以明确: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较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界定。(《新京报》8月25日)

  之所以公正机构的性质一直备受关注,因为性质是公证机构行使职权、公正中立的

法律基矗实践证明,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施行23年以来,公证机构公信力不断下降的首要原因即为公证机构定性不明。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公证法草案首次对公证机构进行性质定位,具有开创性,从而对这部法律的总体价值取向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对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树立公证证据的权威性,以及推动老百姓的公证意识都将产生根本影响。

  不过笔者认为,三审稿对公证机构的这个性质界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不以盈利为目的”,即把公证机构定性为“公益性”的单位,此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老百姓抱怨的公证费过高等不良现象。可是,我国现在公证机构的改革方向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其收支预算却并没有列入政府财政,而是自收自支。公证处要想机构正常运转,衣食无忧,就必须自己创收。因此,将公证机构界定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面对各种现实利益的诱惑,公证机构何以中立?缠绕在利益碰撞的漩涡中,公证机构又何谈独立性?

  加之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公证与鉴证、见证、监证等等各种有“证”单位并存,可谓“证出多门”,如果未能在草案中明确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基于利益的原因,公证机构的“非盈利性”生存将很困难。也许会像某些律师事务所一样,不正当竞争招揽业务将不可避免。公证员从此又多了一项尴尬的业务:拉客!

  其次,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4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今后仍可以进一步研究,法律对此可不作规定”。如果没有一个直接主管(权利义务继受)机关,在此情况下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如果被责令停业、违法撤销、经营不力破产,并导致后续的诸如债权债务、档案、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怎么解决呢? 公证机构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事法人单位,像档案问题,登记资料问题,对当事人影响颇大。草案对此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笔者建议,是不是可以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专门证明机构,并规定某些特定业务的权利义务继受机关?此举一来解决公证机构的收支平衡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个交代;并且辅之以“国家”的名义,也是对其公信力的一个保障。

  (稿源:红网)

  (作者:夏青文)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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