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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应该“动态调节”(一家之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2:24 人民网-华南新闻

  罗马曾经有一个人,见谁就打一记耳光,然后在付给对方25苏后,便轻易地一走了之。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欺负人要罚款25苏。该法制定时25苏还是很大的一笔钱,但后来这些钱的价值就微不足道了。同样的25苏,因社会、经济条件的变迁具有了不同的价值。

  这使人联想到了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定为800元。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总体收入水平的提

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会不断调整。在每次调整期间,总会有一段时期的起征点是不合理的,政府总会多收一些不应该收的税。也就是说,个税征收的纵向公平受到了损害。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要有所规定时,应该尽量避免使用金钱作规定。无数原因可以促使货币的价值改变,所以改变后同一金额已不再是同一的东西了。”这句话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作为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法,应该考虑能否不规定起征点的具体数额,而是针对具体的情况动态地进行征收和管理。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或减少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滞后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增长较快,当年制定的起征点,过两年就可能反映不出社会总体的真实收入水平,再按老标准进行征收就有可能收了不应收的税,有违“调节过高收入”的初衷。再者也能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作为法律,《个人所得税法》应该有相当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修改一部法律需要提出议案、专家讨论、人大通过等复杂程序,修改出台的及时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时,应考虑起征点能够随工资水平、物价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搞“一刀切”。在全国统一扣除额的基础上,给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权,各省可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因时而动,公平、科学、动态、灵活地制定出符合当地生活水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这样,既能够解决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性问题,同时也能解决因地域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关系各异等各种因素给个税征收带来的横向不公平。

  《华南新闻》 (2005年08月26日 第二版)

  作者:张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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