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段漫水 一乘员跳车溺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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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2:58 东南快报 |
本报讯司机毛某在未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车开入漫水路段,致一乘员跳水溺死及车辆损坏。昨日,福建省长汀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5月24日11时30分许,毛某驾驶闽A99033号解放牌轻型货车(乘坐受害人陈某等人),经龙长高速公路二十一标十八号便道漫水路段时,在未查明水 情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车开入漫水路段。在继续往漫水路面前行有危险时,毛某将车停下并欲倒车,却无法倒车,后因汽车进气管入水,车辆自动熄火。毛某和三乘员随即通过电话及口头向他人求救,后经救助未能成功。此后的30分钟内,水位从原来的30多公分涨到1米多深,水流也越来越急,肇事车在水流的冲击下,发生移位、倾斜,三乘员先后跳入水中,其中乘员陈某跳入水里后被水冲走,被发现时已溺水死亡。毛某则被他人用绳拉至岸上才得救。 经长汀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毛文仁驾驶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陈庆林因交通事故引起落水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时,在未停车查明水情,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车开入漫水路段,致乘员陈庆林跳水溺死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