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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告成“驰名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3:03 东南快报

  本报讯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的一审判决发出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该判决将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太阳”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该企业的商标也因此成为福建省机械行业第一个通过司法途径认定获得的“驰名商标”。

  2005年4月22日,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南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称被告公司未经其允许,以商业为目的,擅自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即“太阳”二字,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该汽车运输公司则认为,原告的商标包括一个太阳图案和“太阳”二字,该公司只是把“太阳”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且该字号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过。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太阳”商标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具备《商标法》中规定的“驰名商标”五个要素,认定“太阳”为“驰名商标”。被告南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原告该商标中主要部分文字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太阳”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南平中院办公室主任魏涛说,我国的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通常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而通过司法认定的途径还不为人熟知。商标主管部门的认定是主动认定,而司法认定需要由当事人主动请求认定。但二者的效果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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