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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3:35 舜网-济南日报

  近年来,我市城乡结合部地区,部分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单位借用旧村(居)改造的名义,在未办理规划、土地及开工建设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扰乱了城市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秩序,侵害了城市公共资源和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维护土地和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实施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区域统筹、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规定办理各项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凡未取得完备的规划、土地及开工建设手续,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在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均属违法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开发建设行为。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违法占用耕地的要限期复耕。

  三、凡承建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开发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

  四、凡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进行违法开发建设的项目,严禁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严禁各类媒体承担其广告宣传业务;严禁各金融机构向其发放各种形式的贷款;严禁供电部门向其提供施工用电电源和正式用电电源。

  五、凡涉及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进行违法开发建设的各类经济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六、凡越权违规审批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房屋确权以及越权处理违法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均为无效行政行为。

  七、旧村(居)改造建设的房屋只能用于安置本村(居)民,不得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购买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擅自购买的,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八、对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进行违法开发建设和进行房屋预售、销售的,予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相关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越权违规审批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承建该类项目的开发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视情取消其在济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资格,直至吊销其资质和营业执照;对承揽勘察设计和广告宣传的单位,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发放贷款、提供用电电源服务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九、为加强和规范旧村(居)改造管理,市政府将颁布《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旧村(居)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各项管理工作,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十、已经违法开发建设和预售、销售的房屋,其相应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申报,自觉接受处理。逾期不申报或顶风而上继续实施其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济南市规划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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