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失窃索赔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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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4:52 新晚报 |
武建芳本报记者张宏岩 近来,市民在商场、饭店、浴池、旅馆等场所失窃的案件频频发生,他们认为在经营性场所丢失财物,经营场所负有一定责任,但他们提出索赔要求很难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保管不当个人承担 市民魏女士与朋友到中央大街附近的一家快餐厅就餐。她点餐后与朋友相对而坐,服务员提醒她们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她的朋友将拎包放在桌子内侧。用餐完毕时,魏女士背后一名顾客饮料洒落,魏女士回头去看,再回身时她朋友的拎包被人偷走。她投诉时被告知,由于本人疏忽财物失窃,没理由让经营者赔偿。 经营方过错应赔偿 市民刘先生与朋友到一家饭店的包房就餐,饭店备有保安,包房还有一名服务员。刘先生出去时将物品放在包房内请服务员代为看管,服务员擅自离开包房,刘先生返回包房时发现财物丢失。他投诉后有关部门认定,服务员离开造成消费者物品损失,饭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说各理失主需举证 市民吴先生到一家浴池洗浴休息,将衣物及随身物品放在浴池的保管箱内。当天晚上,吴先生一直将保管箱钥匙挂在手上。第二天一早,吴先生发现保管箱被撬,自己的手机和钱包等物品丢失。报警后,警方判定由经营场所赔偿,但吴先生必须证实自己丢失物品的数量和价值。 市消协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在经营性场所丢失财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消费者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权益法》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一些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缺少法律依据,所以很难得到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