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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公家饭不在岗 清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5: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钟边记者张渝)全省财政供养(求助)人员清理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昨日,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出台清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领取养老金人员、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和低保金人员清洁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清理对象一: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

  1、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2、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3、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清理对象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

  1、党群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已经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手续的人员,由单位限期进行纠正和整改。2、事业单位人员。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13款执行。

  清理对象三: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

  1、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在此之前,单位已经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今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非经组织选派,一律不得离岗学习。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此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离岗学习,经单位批准并签订了合同的,按合同办理。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但双方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及时与本人补签合同,按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资待遇、学习期限、考核及学习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本人不愿补签合同的,由单位通知其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清理对象四为各类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清理对象五为丧失社保等待遇资格继续领取者。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以发放。

  清理对象六为违规领取低保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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